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样式 及有关工作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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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(局)职业技能鉴定(指导)中心,有关单位∶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(以下简称证书)样式及 有关工作,根据《关于印发<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(试行)的通知》(人社职司便函〔2020〕17号)和《关于印发<职业技 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(试行)>和<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> 的通知》(人社鉴发〔2019〕2号)精神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∶一、发证机构本文所称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指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备案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(以下统称评价机构) 在备案职业(工种)'范围内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评价所颁发的证书。证书由评价机构独立印制并发放,政府部门不参与监制。二、证书印制(一)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∶ 证书名称、证书正文、评价 机构名称、发证日期、姓名、证件类型、证件号码、职业名称、工种/职业方向、职业技能等级、证书编号,以及持证人照片、二维码、证书信息查询网址( http∶//jndj.osta.org.cn )、 机构 信息查询网址( http ∶/pjjg.osta.org.cn )。 评价机构可根据实 际情况在证书上增加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证书查询网址和证书印制流水码。(二)证书名称应统一使用“职业技能等级证书”。(三)评价机构名称应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机构(含分支机构)名称保持一致。(四)证书内容可采用中英文对照方式,确保翻译规范准确,可参考本通知附件。(五)证书印制应满足国家印刷品印制相关标准和要求, 建议采用A4纸大小(210mm×297mm)规格、单页形式。三、证书填写(一)统一使用小四号仿宋体字填写。不含“工种/职业方 向”的,“工种/职业方向”后填写“—-”,不得为空。“职业 技能等级”填写“中文数字+级/等级名称”,如“一级/高级技 师"。证书照片处需粘贴或打印本人近半年内一寸彩色白底照2片 。(二)证书上填写的职业、工种/职业方向、级别应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公布的信息一致。四、证书用印(一)证书上应加盖“评价机构名称”或“评价机构名称+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用章”印章,参见本通知附件“职业技能 等级证书参考样式(一)"。(二)由评价机构下属分支机构颁发的证书在加盖评价机 构印章的同时,须加盖备案“分支机构名称”或“分支机构名 称+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用章”印章,其中,评价机构印章在左 侧,分支机构印章在右侧,参见本通知附件“职业技能等级证 书参考样式(二)”。。(三)证书照片上可加盖评价机构钢印或分支机构钢印, 钢印样式和内容应与印章一致。(四)用人单位(含分支机构)印章可用本机构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代章。五、注意事项(一)《关于印发<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(试行)> 和<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>的通知》(人社鉴发〔2019〕2 号)附件2“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”不再使用,新的证书 样式参见本通知附件。(二)评价机构参照本通知附件“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 样式”设计证书,证书上不得使用“中华人民共和国”“中国” “中华”“国家”“全国”和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”“职业技 能鉴定中心”“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”以及“职业资格” “资格凭证”“就业凭证”“录用依据”等字样; 不得出现国徽、 政府部门徽标( logo )等标识,以及与上述相关或易产生歧义 和误导的字样、图案或水印;不得出现本机构以外任何其他部 门或单位的标识(1ogo)。(三)上述证书样式及注意事项同样适用于电子证书,评 价机构应严格执行。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。证书 样本(含印章内容)须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。人力资源社偿保障部职业肢能鉴定中心 2021 年 1月 8日